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 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 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 (六)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